12月19日,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窃案,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八千元。 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葛某曾在某工地内务工,该工地完成主体建设进入扫尾阶段后,被告人葛某于今年8月17日至23日期间,先后三次前往该工地实施盗窃,从升降机和停放的斗车内共窃取电瓶56个及电线20斤。经鉴定,被盗物品价值总计6596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葛某于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归案后,葛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,获得被害人谅解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被告人葛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酌情对其从轻处罚;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法院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、退赔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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