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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天外飞锅”,高空抛物何时了!

日期:2024-12-26 作者:佚名 来源:江苏长安网

  

  

  

  人在家中吵,锅往窗外飞,高空抛物何时了?这锅一甩,把自己甩进了监牢。

  案情回顾

  某天傍晚,钱某与丈夫范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,并撕打在了一起。两人分开后,钱某仍不解气,为了发泄情绪就在厨房摔碗砸锅,又拿起灶台上的一只铁锅朝厨房北面开着的窗户用力一扔,铁锅飞出厨房,砸向楼下。

  幸好当时楼下居民不多,铁锅砸在了人行道中间,没人受伤。小区保安队长发现后当即报警。

  

  法院审理

 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钱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该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。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钱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悔罪表现,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钱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。

  法官评析

  近年来,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有发生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而抛物的原因千奇百怪,有的是“懒癌”发作,不想下楼扔垃圾,就随手从窗户扔出;有的是情绪失控,将东西扔下泄愤;有的是缺乏文明和安全意识,觉得扔个小东西没什么大不了。其实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,更是违法犯罪。

  在这一起“铁锅案”中,被告人钱某为发泄情绪,虽一时冲动扔出铁锅,但主观上不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故意,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,因此仅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。同样是“高空甩锅”行为,如果明显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限度,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当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且有相关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,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苛以较为严重的刑罚。

  因此,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,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。拒绝高空抛物,守护头顶上的安全,切勿以身试法!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jszf.org/zyyg/jscawq_320/xuxi/202412/t20241211_10287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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